Translate

2016年12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