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將臺灣地區不動產贈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縱使大陸籍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包括長期居留證),還是不能受贈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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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將臺灣地區不動產贈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縱使大陸籍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包括長期居留證),還是不能受贈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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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即陸資公司),經申請許可後,始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受理申請窗口為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報請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必須要在1年內持許可函及申請買賣過戶登記的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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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不論是要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必須要符合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條件,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也就是我國人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該國不動產。
二、不過有些國家因各州(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奧地利),以至於各州(邦)與我國之平等互惠條件也不同。 如果要查詢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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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一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處理等各項完整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審議作業程序如本要點附錄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審議:
(一)具有公共安全疑慮之緊急搶修工程,如公共設施管線搶修作業等。惟事件發生時或次一工作日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受保護樹木施工要項紀錄至主管機關備查。
(二)非屬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工程,且該工程施作內容與受保護樹木根系之間有既存設施物或結構體區隔者,如側溝、共同管溝、阻根板、混凝土牆等。
(三)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內,地面層無土壤擾動及明開挖行為,且高空作業無碰觸樹冠,或為共同管溝管線抽換、地面下五公尺外潛盾作業等施作行為者。
符合前項第二、三款之申請人應擬具施工說明書(包含施工範圍、施工內容與受保護樹木關係)向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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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開發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就需提送樹保計畫進行審議程序。基地內是否有「受保護樹木」需請興辦機關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進行實地測量,若有已達受保護標準之樹木,即為受保護樹木,另亦需同步向文化局確認該區內是否已有列管之受保護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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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受保護樹木,並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故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責任。」無論要修剪、要移植或要處理病蟲害,都要事先向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提出計畫,經批准後,始可依照計畫內容進行施工。若未依計畫或未提計畫進行施工,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可依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罰則加以處罰。總而言之,政府的角色只是督導管理,並非出資幫助所有權人保護那棵樹木,而是依據法規防止樹木遭受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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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受保護樹木如欲修剪,必須先擬具修剪計畫(相關範本可參考本局官網 / 受保護樹木 / 相關法令與檔案下載), 經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 審核後,方可進行修剪,施作後二周內報送施工要項紀錄辦理備查。
1.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
2.樹胸圍2.5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3.樹齡50年以上者。
4.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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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受保護樹木如欲移植,必須擬具移植計畫,並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至市民服務大平臺 ([連結])。 或洽詢業務承辦人員(電話1999轉分機3561.3570.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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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繼承登記應檢附的文件您可以逕上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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