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受保護樹木無需審議案件類型有哪些呢?

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一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處理等各項完整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審議作業程序如本要點附錄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審議:

(一)具有公共安全疑慮之緊急搶修工程,如公共設施管線搶修作業等。惟事件發生時或次一工作日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受保護樹木施工要項紀錄至主管機關備查。

(二)非屬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工程,且該工程施作內容與受保護樹木根系之間有既存設施物或結構體區隔者,如側溝、共同管溝、阻根板、混凝土牆等。

(三)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內,地面層無土壤擾動及明開挖行為,且高空作業無碰觸樹冠,或為共同管溝管線抽換、地面下五公尺外潛盾作業等施作行為者。

符合前項第二、三款之申請人應擬具施工說明書(包含施工範圍、施工內容與受保護樹木關係)向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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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哪些情況下需要提送樹保計畫予「本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

工程開發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就需提送樹保計畫進行審議程序。基地內是否有「受保護樹木」需請興辦機關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進行實地測量,若有已達受保護標準之樹木,即為受保護樹木,另亦需同步向文化局確認該區內是否已有列管之受保護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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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本市受保護樹木應該由誰來保護?

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受保護樹木,並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故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責任。」無論要修剪、要移植或要處理病蟲害,都要事先向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提出計畫,經批准後,始可依照計畫內容進行施工。若未依計畫或未提計畫進行施工,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可依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罰則加以處罰。總而言之,政府的角色只是督導管理,並非出資幫助所有權人保護那棵樹木,而是依據法規防止樹木遭受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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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受保護樹木如欲修剪,要如何申請?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如欲修剪,必須先擬具修剪計畫(相關範本可參考本局官網 / 受保護樹木 / 相關法令與檔案下載), 經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 審核後,方可進行修剪,施作後二周內報送施工要項紀錄辦理備查。


另為簡政便民並考量本市受保護樹木平時仍有例行簡單修剪之必要,依本府109年6月10日公告函釋與109年9月18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093034974號函,管理單位修剪受保護樹木,倘屬枝條清理、疏剪、不涉及樹體結構及樹型調整,且修剪不超過全葉量25%及每年修剪1次等原則下,可於3天前張貼公告並通知本局,即可進行日常維護之必要性修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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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什麼是「受保護樹木」?

1.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

2.樹胸圍2.5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3.樹齡50年以上者。

4.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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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Q&A】~ 受保護樹木如欲移植,要如何申請?

台北市受保護樹木如欲移植,必須擬具移植計畫,並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至市民服務大平臺 ([連結])。 或洽詢業務承辦人員(電話1999轉分機3561.3570.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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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繼承登記應檢附的文件您可以逕上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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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標的物之登記,自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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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有無被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是不是繳清遺產稅就不會被列冊管理?

一、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作業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資訊,請繼承人依限申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另外,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布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布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以上本局網站「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情形查詢」系統查詢。

三、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話,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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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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