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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日據時期土地原登記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在臺灣光復前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迄今仍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者,該如何處理?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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