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的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的土地,就稱為抵價地。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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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什麼是抵價地?
2024年8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區段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何時提出申請?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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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何時禁止辦理土地移轉?
| 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4年7月24日 星期三
創新高 69.5萬戶老人宅75%獨居
老人、老宅「雙老」問題持續拉警報,據內政部最新統計,僅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居住的住宅數量,全國達六十九點五萬宅、創新高;另外,全國平均屋齡已達到三十三年,也同步創新高,六都尤以台北市屋齡最高,達三十七點七五年。
新竹8大重劃區誰漲最猛?第一名是它!竹北排第6
2024/07/25 11:44:48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近年新竹縣市房價狂飆,根據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統計實價資料,近五年,新竹地區八大指標重劃區,有五個漲幅超過一倍,其中縣治三期上漲1.3倍多,縣治一期129%第二,關埔重劃區上漲117%第三。
其他重劃區,台科大重劃區以及湖口王爺壟重劃區漲幅都在一倍左右。竹北高鐵特區上漲95%,排名第六,新豐明新重畫區94%第七,縣治二期78%排名第八。
目前新竹房價以竹市東區的關埔重劃區平均成交每坪63.85萬元最高,竹北高鐵特區63.1萬次之。
2024年7月17日 星期三
2024年7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辦理區段徵收,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省土地稅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好處;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則有加速公共建設,促進地區發展,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健全地籍管理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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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什麼是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依法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供作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不僅可促進該地區土地利用,並可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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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如何計算?
| 依101年1月4日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4年5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何謂一生一屋 ?
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第一
次出售,符合自用住宅仍適用一人一生一次,於第二次出
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一生一屋規定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
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
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
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及縣 (市) 政府協商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次出售,符合自用住宅仍適用一人一生一次,於第二次出
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一生一屋規定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
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
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
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及縣 (市) 政府協商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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