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更名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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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 星期三
2024年1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女變男,到底能不能變成祭祀公會的派下員?
嘉義一名賴姓女子2009年動了變性手術,由女變男後,他打官司主張自己已是男性,與其他兄弟一樣有權擔任賴氏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且對於祭祀公業的34筆土地擁有公同共有權,但祭祀公業主張基於「祭祀祖先」目的,只有男性子孫能當派下員,「她」是為了土地才去變性,但法院認為「他」既然已變性為男性,沒理由不讓他當派下員且擁有土地共有權,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判賴男勝訴確定。賴男提告指稱,他於2009年3月8日變更性別為男性後,也向戶政機關變更身分登記為男性,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賴氏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系統表,發現兩個弟弟都被列入祭祀公業派下員,自己卻沒有,為了維護權益而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賴氏祭祀公業則主張,祖先為了避免「無嗣」、「無子孫祭拜」、「香火斷絕」等考量,於清朝設立祭祀公業,以祭祀及傳遞香火為首要目的,代代相傳,且「派下員」必須是「直系男性卑親屬」,才有「傳遞香火」的生理機能,而「賴女」一房已有兩個弟弟可繼承祭祀義務,並指她做變性手術並非為了祭祀祖先,而是為了取得公業祀產的權利,顯然有違善良風俗,違反祭祀公業設立目的。不過賴男表示,他從小自有性別認同時起,就認定自己的外部性別與內在不符,也經過醫院鑑定確認,他才尋求「變性手術」,變性為男性,使自己生理與心理相符。法院認為他經過2名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並已動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依規定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性別獲准,雖然他出生時是女性,但目前是男性,並不牴觸祭祀公業「祭祀祖先」的設立目的,且他的兩個弟弟都被祭祀公業列入派下員,沒理由對賴男差別待遇,因此判他有權擔任派下員並擁有祭祀公業的土地共有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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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移轉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則上不可以。惟該信託土地如為自益信託土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用住宅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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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 經清查公告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其清理方式為何?
|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三、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12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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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經清查公告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該如何申辦登記?
| 一、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因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時,申請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得不併同辦理繼承登記。 三、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為簡政便民,得簡併以1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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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之清理範圍為何?
|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之清理範圍,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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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屆期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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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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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如何得知土地、建物是否為清理之對象?
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將於下列地點公告,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 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 登記簿所載權利人住所之(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者或住所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尚難自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判斷,政府無從清查,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 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 登記簿所載權利人住所之(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者或住所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另有關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尚難自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判斷,政府無從清查,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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