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之清理範圍,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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