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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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