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原則上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者」(《民法》第823條第1項)。
所以買受共有物的持分,最好先瞭解該共有土地是否有不分割期限的約定。由於不分割的約定如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有「登記」,即具有「物權效力」(參見《民法》第826條之1);所以,買受「持分」(應有部分),一定要先查明是否有「不分割的約定」,這樣才可以明白取得所有權後,可以處理的法律途徑。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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