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詢問,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該算幾戶自住房屋呢?稅捐機關表示,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之房屋,經地政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該戶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之規定,即可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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