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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 星期三

((持分~道路~畸零地買賣專區) ~ 何謂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

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但有二個例外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及第3項):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得請求分割
2.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須依約定之期限,不得隨時請求分割。此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30年;超過30年者,縮短為30年。但前述之二種情形,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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