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 星期三

贈農地或公設地予媳婦,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2年4月6日 星期三

打通合併使用,適用「自用住宅」規定?

日前有民眾詢問,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該算幾戶自住房屋呢?稅捐機關表示,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之房屋,經地政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該戶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之規定,即可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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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 星期三

共有,持分土地買賣~~地政知識!土地合併後出售,土增稅繳納「有眉角」

地政知識!土地合併後出售,土增稅繳納「有眉角」

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2筆土地合併後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並不屬於自住房屋的座落基地,是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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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完成後,地價稅有無減免優惠?

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自接管抵價地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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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市價評定時間與徵收時點未必相同,期間差距將造成市價變動,有何因應機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故經評定之徵收市價每半年將隨不動產市場波動調整,較以往同一年度內徵收均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方式更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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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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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市價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之疑義,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得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另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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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異?

一、公告地價:約每三年公告1次,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則作為徵地價稅之依據。
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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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市價如何決定?

市價經由地方政府機關或民間合格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仍需由民間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方政府組成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後始能確定。未來,地價評議委員會可再增聘不動產估價師及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最多共3名,使徵收補償的市價更臻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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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市價查估相關辦法尚未實施前之徵收案,其補償價格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該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尚未實施前,仍維持原徵收補償標準,依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年第7次會議決議,一般徵收區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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