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   31日為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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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 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現行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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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訴訟期間,所有權人同時進行銷售此訴訟標的,可以嗎?

目前在訴訟(還返標的), 請問在訴訟期間, 如果所有權人同時在進行銷售此訴訟標的,可以嗎? 非所有權人有什麼方法可以防範所有權人脫售?

A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八九二號函

內容:一、查民事訴訟法業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增訂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規定受訴訟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
(一)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訴訟事實登載於該登記名義人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登記內容為:「(一般註記事項)依ΟΟ法院ΟΟ年ΟΟ月ΟΟ日Ο字第ΟΟ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Ο年度(訴)字第ΟΟ號ΟΟ案件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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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先後 :

土地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即可能發生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基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典權人)優先購買權先後之問題:

於六七年台土字第二0六二號判決中之見解即認為土地政策;避免土地畸零及所有權分散等,係對農地及空地而言如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無保護基地共有人,使其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必要。六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亦主張應以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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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73.1.30台財稅第507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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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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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如何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現值,只須至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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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人無法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嗎:

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協議不成,則應進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於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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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可否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業務?

        按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意旨在於「人必歸業,業必歸會」,故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必須任職於合法的不動產經紀業,並以受僱公司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以建立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另外,按照同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禁止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意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經紀人員假如未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而以自己名義經營仲介業務,即屬非法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依規定可處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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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所有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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