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面積疑問

目前買了一塊地權狀為165平方公尺,原地主說實地測量後為9.7*17.2=166.84平方公尺為何會有此誤差?將來我要蓋房子時應以何為準?

A:

關於台端土地面積疑問,一般土地買賣均以地政事務所登記面積為準。而將來如欲蓋房子,則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以實地鑑界之界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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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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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23萬元計算(95年1月1日 至102年12月31日為111萬元),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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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祖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祖父母的,如果年滿60歲以上或未滿60歲因沒有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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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的,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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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111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23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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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例如老張死亡留有1個18歲的兒子,那麼他相差年滿20歲還有2個年數,所以他的扣除額是150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例如某甲死亡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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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   31日為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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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 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現行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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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訴訟期間,所有權人同時進行銷售此訴訟標的,可以嗎?

目前在訴訟(還返標的), 請問在訴訟期間, 如果所有權人同時在進行銷售此訴訟標的,可以嗎? 非所有權人有什麼方法可以防範所有權人脫售?

A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八九二號函

內容:一、查民事訴訟法業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增訂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規定受訴訟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
(一)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訴訟事實登載於該登記名義人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登記內容為:「(一般註記事項)依ΟΟ法院ΟΟ年ΟΟ月ΟΟ日Ο字第ΟΟ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Ο年度(訴)字第ΟΟ號ΟΟ案件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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