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現值,只須至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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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8日 星期日
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人無法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嗎:
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協議不成,則應進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於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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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可否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業務?
按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意旨在於「人必歸業,業必歸會」,故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必須任職於合法的不動產經紀業,並以受僱公司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以建立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另外,按照同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禁止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意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經紀人員假如未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而以自己名義經營仲介業務,即屬非法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依規定可處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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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所有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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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私設巷道是否可以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由於地方稅稽徵機關没有私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意無償提供使用的資料,所以没有辦法主動減免地價稅,而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再憑以辦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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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市地重劃) 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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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買違章建築應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買違章建築必須承當被拆除或被處罰鍰之風險 , 所以買受人於訂立契約時須自行評估其風險或於契約中和出賣人約明倘遭拆除或被處罰時 , 出賣人應能補貼買受人之損失 。但無論如何 , 買違章建築之潛在風險始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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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1,200萬元(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為779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2,400萬元(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為1,558萬元),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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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經都市計劃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能否請求分割?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一定期間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劃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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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
北市稅處 提醒屋主「這些改變」要主動申報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3-31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為健全稅籍、落實稽徵及維護租稅公平,2019年自2月起至11月底止持續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以遏止逃漏稅捐。
該處說明,2019年的清查重點為民眾有無於房屋屋頂、陽台、防火巷或1樓前後加蓋違章建築、自住房屋有無出租、營業使用或空置未供實際居住,及適用原減免稅規定的房屋,其減免原因是否消滅等。一旦發現房屋有前述情形,將依規定辦理課稅。該處表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依稅法規定,均應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報,原符合減免稅房屋如減免原因消滅,亦同。稅捐處特別再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除運用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查核外,如有必要也會派員至現場勘查,且清查人員都會配帶職員識別證,執行作業期間請民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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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3-31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為健全稅籍、落實稽徵及維護租稅公平,2019年自2月起至11月底止持續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以遏止逃漏稅捐。
該處說明,2019年的清查重點為民眾有無於房屋屋頂、陽台、防火巷或1樓前後加蓋違章建築、自住房屋有無出租、營業使用或空置未供實際居住,及適用原減免稅規定的房屋,其減免原因是否消滅等。一旦發現房屋有前述情形,將依規定辦理課稅。該處表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依稅法規定,均應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報,原符合減免稅房屋如減免原因消滅,亦同。稅捐處特別再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除運用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查核外,如有必要也會派員至現場勘查,且清查人員都會配帶職員識別證,執行作業期間請民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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