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出售,符合自用住宅仍適用一人一生一次,於第二次出
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一生一屋規定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
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
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
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及縣 (市) 政府協商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