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因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時,申請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得不併同辦理繼承登記。 三、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為簡政便民,得簡併以1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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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經清查公告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該如何申辦登記?
2023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之清理範圍為何?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之清理範圍,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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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屆期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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