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權狀,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日後繼承人已達成協議時,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