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5項之規定:「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字第1010085864號函:「…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及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補充解釋:「…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因市價查估補償辦法仍處草案研商階段,倘需用土地人現階段辦理協議價購,地方地政機關仍將配合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惟最終協議價購之市價,仍應由需用土地人綜整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協議。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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