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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市價評定時間與徵收時點未必相同,期間差距將造成市價變動,有何因應機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故經評定之徵收市價每半年將隨不動產市場波動調整,較以往同一年度內徵收均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方式更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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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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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市價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之疑義,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得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另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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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異?

一、公告地價:約每三年公告1次,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則作為徵地價稅之依據。
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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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市價如何決定?

市價經由地方政府機關或民間合格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仍需由民間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方政府組成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後始能確定。未來,地價評議委員會可再增聘不動產估價師及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最多共3名,使徵收補償的市價更臻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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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市價查估相關辦法尚未實施前之徵收案,其補償價格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該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尚未實施前,仍維持原徵收補償標準,依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年第7次會議決議,一般徵收區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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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詢?

至新北市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http://e-land.ntcland.gov.tw/NTPCELand/Portal/Land.aspx)頁之「公告土地現值」點選「公告土地現值查詢」,依序輸入欲查詢之區、地段及地號後,點選查詢即可。再輸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即可試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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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需用土地人如何取得協議價購的市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5項之規定:「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字第1010085864號函:「…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及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補充解釋:「…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因市價查估補償辦法仍處草案研商階段,倘需用土地人現階段辦理協議價購,地方地政機關仍將配合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惟最終協議價購之市價,仍應由需用土地人綜整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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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如何公開化、透明化?

鑑於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為「黑箱作業」,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該作業規範中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開放記者採訪,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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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有何不同?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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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前次移轉現值怎麼算?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是以地政機關第一次辦理之原規定地價為準。另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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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實價登錄] 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反應

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免申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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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優點為何?

徵收補償市價之查訂,考量個別宗地條件差異,跳脫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訂價方式,輔以參酌市場波動,每半年調整被徵收土地價格,較以往同一年度內皆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方式更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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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實價登錄] 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後,民眾即可查詢上一季的資訊。至於當季的資訊,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確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及合理性,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段時間方可查詢。民眾如以網路查詢者,不收查詢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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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實價登錄] 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

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子法訂定、申報表格製作、登錄系統建置等需先完成,建立後並廣為宣導周知,再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即可執行。內政部將儘速妥擬完善之相關配套,以達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公開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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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實價登錄] 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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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實價登錄] 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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