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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先後 :

土地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即可能發生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基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典權人)優先購買權先後之問題:

於六七年台土字第二0六二號判決中之見解即認為土地政策;避免土地畸零及所有權分散等,係對農地及空地而言如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無保護基地共有人,使其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必要。六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亦主張應以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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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73.1.30台財稅第507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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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經假扣押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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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如何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現值,只須至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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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共有人無法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嗎:

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協議不成,則應進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於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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