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六七年台土字第二0六二號判決中之見解即認為土地政策;避免土地畸零及所有權分散等,係對農地及空地而言。如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無保護基地共有人,使其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必要。六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亦主張應以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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