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故經評定之徵收市價每半年將隨不動產市場波動調整,較以往同一年度內徵收均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方式更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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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 星期日
2021年5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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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市價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之疑義,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得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另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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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異?
| 一、公告地價:約每三年公告1次,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則作為徵地價稅之依據。 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市價如何決定?
市價經由地方政府機關或民間合格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仍需由民間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方政府組成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後始能確定。未來,地價評議委員會可再增聘不動產估價師及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最多共3名,使徵收補償的市價更臻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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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市價查估相關辦法尚未實施前之徵收案,其補償價格依據?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該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尚未實施前,仍維持原徵收補償標準,依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年第7次會議決議,一般徵收區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之。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1年3月2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詢?
至新北市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http://e-land.ntcland.gov.tw/NTPCELand/Portal/Land.aspx)頁之「公告土地現值」點選「公告土地現值查詢」,依序輸入欲查詢之區、地段及地號後,點選查詢即可。再輸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即可試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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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需用土地人如何取得協議價購的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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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如何公開化、透明化?
| 鑑於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為「黑箱作業」,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該作業規範中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開放記者採訪,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有何不同?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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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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