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地籍資料係以本國通行文字登載,故並未核發英文版權利書狀;惟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服務,若有需要者,請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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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地籍資料係以本國通行文字登載,故並未核發英文版權利書狀;惟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服務,若有需要者,請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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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間俗稱之「地契證明」多指房地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誤指為「權利書狀」,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後,始會發給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之憑證,即為「權利書狀」。現行權利書狀分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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