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買賣專區 ~~~ 0982-683151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先生 ~~~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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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公同共有土地,依土地法 規定,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查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
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各公同共
有人於未分割共有物前,
尚無所謂「應有部分」
,其既無應有部
分,自無法踐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
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規
定。故公同共有土地之出售,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
價格優先承購。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
、新北市
..
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畸零地買賣專區】~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
查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本部
89年6月8日
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
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且
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
,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
已取得
房屋
所有權
;
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
亦
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收購共有
、持分
、繼承
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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