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土地或建物,亦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3. 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 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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