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有效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法院為裁判分割只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分別為原物分配、變價分配與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原物分配指將共有物之全部依現狀,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所謂變價分配,係指法院將共有物全部變賣後,將賣得價金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至於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乃原物分配之補充規範,係指當法院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時,其中有部分共有人未按其應有部分受完足之分配,而命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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