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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市價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之疑義,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得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另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權益。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1年4月1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異?

一、公告地價:約每三年公告1次,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則作為徵地價稅之依據。
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市價如何決定?

市價經由地方政府機關或民間合格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仍需由民間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方政府組成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後始能確定。未來,地價評議委員會可再增聘不動產估價師及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最多共3名,使徵收補償的市價更臻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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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類) 市價查估相關辦法尚未實施前之徵收案,其補償價格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該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尚未實施前,仍維持原徵收補償標準,依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年第7次會議決議,一般徵收區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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