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位於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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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為何?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二、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三、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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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未辦繼承登記類】~ 親人過世時,誰是繼承人?

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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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只有申請買賣、贈與登記可以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嗎?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的各類登記申請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檢附印鑑證明之需要時,均可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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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戶籍在臺北市並已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但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其他縣市,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否比照臺北市作法,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其他縣市地政機關目前未與本市戶政事務所建立連線查詢機制,所以不動產位於臺北市以外縣市,無法比照臺北市做法,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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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戶籍所在地不是在臺北市,可否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目前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僅能連線查詢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資料,所以戶籍設籍在臺北市以外縣市的民眾無法選擇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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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 星期三

【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是否所有案件一律免附印鑑證明?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是讓申請人多一種選擇,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同意地政機關連線查詢戶政機關之印鑑資料,抑或使用檢附紙本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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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

【權利書狀】~ 房屋及土地權狀有英文版本嗎?該如何申請?

按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地籍資料係以本國通行文字登載,故並未核發英文版權利書狀;惟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服務,若有需要者,請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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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權利書狀】~ 地契證明是否跟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相同?

一般民間俗稱之「地契證明」多指房地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誤指為「權利書狀」,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後,始會發給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之憑證,即為「權利書狀」。現行權利書狀分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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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 星期三

【登記規費及罰鍰】~ 土地登記罰鍰怎麼計算?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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