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的各類登記申請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檢附印鑑證明之需要時,均可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先生 ~~~ 0982-683151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的各類登記申請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檢附印鑑證明之需要時,均可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其他縣市地政機關目前未與本市戶政事務所建立連線查詢機制,所以不動產位於臺北市以外縣市,無法比照臺北市做法,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目前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僅能連線查詢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資料,所以戶籍設籍在臺北市以外縣市的民眾無法選擇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是讓申請人多一種選擇,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同意地政機關連線查詢戶政機關之印鑑資料,抑或使用檢附紙本印鑑證明。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按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地籍資料係以本國通行文字登載,故並未核發英文版權利書狀;惟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服務,若有需要者,請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一般民間俗稱之「地契證明」多指房地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誤指為「權利書狀」,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後,始會發給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之憑證,即為「權利書狀」。現行權利書狀分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3種。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 一、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 |
|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
| 二、 | 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時間如下: | |
| (一)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二) 景美、木柵區:民國58年4月28日。 (三)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四)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